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通过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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