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2022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安全与合作”分论坛在上海举行
上海海事局供图
中新网上海11月23日电 (浦帆)23日,2022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安全与合作”分论坛在上海举行。论坛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并宣布中国将于2023年全面实施船舶温室气体短期减排措施“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
上海海事局局长谢群威表示,航运绿色低碳智能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发力点,是下一轮产业发展主导权争夺的主战场,也是推动海事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源。推动航运绿色低碳智能发展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
2018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全球首个航运业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计划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降低40%,到2050年降低70%,碳排放总量降低50%,并于本世纪内尽快逐步停止海运温室气体排放。
2021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形成了包括现有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船舶能效指数(EEXI),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评级以及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的温室气体减排短期措施,旨在从技术和营运两方面同时提高船舶能效,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际航运公会(ICS)秘书长普拉滕强调,到2050年航运业预计将承担至少50%零碳燃料的运输。世界正在转向使用零排放的燃料,必须要果断采取行动,保证世界都可以获得需要的燃料,进而保障能源转型能取得成功。
据悉,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持续开展中国国际航行船舶能效管理技术和营运措施研究,深入探讨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短、中、长期措施,发布《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的要求,为航运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国际海事组织(IMO)温室气体减排短期措施的新规定即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2023年1月1日全面实施。国际、国内航运碳减排进入快车道,对我国造船业、航运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距离新规生效,仅有不到半年时间,为积极做好履约应对,本期小编为大家系统梳理了温室气体减排短期措施,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1997年,IMO启动了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议题讨论,随后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控制措施和技术标准。2016年,第70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路线图,初步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三步走”战略实施时间表。按照路线图设定,IMO在2018年的MEPC 72届会议通过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
到2030年,全球海运单位运输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平均排放量与2008年相比至少降低40%,并努力争取到2050年降低70%。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快达到峰值,到2050年,温室气体年度总排放量与2008年相比至少减少50%,并努力通过愿景中提出的与《巴黎协定》温控目标一致的减排路径逐步消除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为实现这一减排目标,初步战略提出了相应的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
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已启动对初步战略的修订工作,审议进一步加强减排目标水平,计划于MEPC80届会议通过,国际航运业碳减排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2021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6届会议通过了《防污公约》附则VI关于降低国际航运碳强度的修正案,旨在从技术和营运两个方面同时提高船舶能效,降低碳强度水平。短期措施包括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评级以及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适用船舶要满足技术能效要求。
求,又要满足营运能效要求。
技术能效 EEDI / EEXI
EEDI:新造船能效设计指数(Energy Efficiency DesignIndex) ,是根据船舶在设计最大载货状态下,以一定航速航行所需推进动力以及相关辅助功率所消耗的燃油计算出的CO2排放量(g CO2/t·nm,g CO2/GT·nm,)。EEDI是针对新造船技术设计设置的一个指数,《防污公约》附则VI最新修正案增加了EEDI数据报送相关要求:
对于2022年4月1日以前交付的船舶,需在2022年10月1日前向中国海事局报送EEDI数值和相关信息;对于2022年4月1日以后交付的船舶,需在完成相关检验后七个月内报送EEDI数值和相关信息。
EEXI:现有船能效指数(Energy Efficiency ExistingShip Index),要求所有400GT及以上的现有船舶(限于EEDI适用船舶种类),于2023年的第一个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时(与IAPP证书时间协调,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其技术能效指数(EEXI)必须达到对应于2022年4月1日的设计能效指数(EEDI)水平,但对部分种类和大小船舶有所放宽。
CII: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arbon intensity indicator )。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12种船型见MARPOL 附则VI,第2.2.5、2.2.7、2.2.9、2.2.11、2.2.14 至 2.2.16、2.2.22 和 2.2.26 至 2.2.29 条)必须确定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II是衡量船舶营运CO2排放量的新方法 ,表征船舶实际的营运能效水平。在规则强制生效后,每个日历年需基于上一个日历年的收集数据进行测算,对所有5000GT及以上船舶(限于EEDI适用船舶种类)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进行评级(A-E五级,A为最佳,E为最差),评级为E或者连续三年评级为D的船舶需要在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中制定整改计划。
需重点关注的是,在刚刚结束的MEPC第78届会议上,通过了《考虑航次调整和修正系数的船舶营运碳强度指标计算导则》(G5导则),将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所必需的排放以及冰级船舶在冰区航行等情况纳入航次调整;对部分船型的电能、锅炉及其他燃料消耗进行系数修正。
SEEMP: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plan )。2011年7月第62届环保会正式将船舶能效规则纳入MARPOL公约附则VI,首次将操作性减排措施SEEMP作为强制要求纳入公约,适用的船舶需持有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批准的能效管理计划。
SEEMP导则旨在帮助海运业实现MARPOL公约附则VI中的碳强度目标,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鼓励公司在船舶管理中采取改善船舶能效和碳强度的措施;二是明确船舶用于数据收集和报告的方法;三是明确船舶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II)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报告方法。
MEPC78届会议通过了SEEMP编制导则修正案,这次修正主要为船舶能效管理计划补充了第三部分要求,即“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需要每三年至少更新一次,并且在需要纳入整改计划或者其他必要情况下进行更新。
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适用于2023年1月1 日及之后IAPP首次年度、中间或换证验证。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第III部分——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始验证,并取得《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任务要求,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的规定,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海事局组织起草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收集和报告
第三章: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附加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我国100总吨及以上船舶,需在离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对于我国4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编制SEEMP,其中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的SEEMP需经船舶能效管理中心验证,并取得《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对于5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每年还需向船舶能效管理中心报告年度能耗数据,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将对数据进行核查并对适用船舶开展年度营运碳强度评级。
目前我国正推进国内航行船舶落实碳达峰政策技术路线研究,主要包括:
国内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分析
新造船舶设计能效准入要求研究
现有船舶营运碳强度要求研究
国内船舶碳排放监测技术研究
国内船舶纳入国内碳排放交易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政策法律与标准规范制修订研究
各有关航运企业,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碳强度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授权上海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验证,并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有关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11月22日
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碳强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船舶能耗数据管理工作,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碳强度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验证,并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有关实施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效指数数据收集、核验工作。
第二章 数据收集和报告
第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船舶能耗数据收集与报告技术要求》(JT/T 1340)收集和报告船舶能耗数据。
第五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要求在船舶日志或者其他相关文书上记录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应当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可采取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方式,记录格式见附件。
船舶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保存至少2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第六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采用月度报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任一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第七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应当在境内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境外港口离港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第八条 船舶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以下称信息平台)报告本办法要求的船舶能耗数据。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时,船舶应当在具备报告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能耗数据补报。
第九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效指数数据进行核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核验的数据报送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
第十条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经核验的船舶能效指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船舶能效指数的相关要求,并取得《国际能效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验证,并将通过验证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保存在船。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通过验证的,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向其发放《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的具体格式及内容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发生重大改建的,或者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在抽查审核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重新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验证,通过验证的,由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发放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第十四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将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及其原始数据留存至次年年底。
适用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28条的船舶,还须同时报告上一日历年达到的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收到的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进行验证,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核定船舶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并评定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分为A、B、C、D、E,对应优秀、良好、合格、较差、极差的船舶营运能效水平。
第十六条 船舶能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需要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的,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予以提供。
《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的具体格式及内容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并应当在船上留存5年。
第十七条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评定结果为E级或者连续三年为D级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行动计划并纳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并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验证。
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通过验证的,由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向船舶发放《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及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第十八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外国籍,或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能耗数据和变更完成日之前当年的能耗数据。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报告的数据进行验证,并向符合要求的船舶发放相应的《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
如前款所述船舶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数据的,可不再重复报送。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营运碳强度评级为A、B的船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碳强度管理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南,依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在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年度能耗数据验证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移交该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检查。
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发放6个月内,按照中国海事局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南,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能耗数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船舶能耗数据报告错误的,应当督促船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碳强度管理是指为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而开展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船舶能效管理和营运碳强度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海危防〔2018〕476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船级社。
附件: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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