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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政提高鄂州机场货运航线补贴标准

[罗戈导读]“30条”提出了支持花湖机场开通国内国际货运航线的具体措施,以优化航线补贴,降低航空公司成本,培育国内国际航线:

新开洲际国际货运航线奖励上限提高至50万元/班,国内定期货运航线出港航班提高至1.5万元/班。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0条”)。

“30条”提出了支持花湖机场开通国内国际货运航线的具体措施,以优化航线补贴,降低航空公司成本,培育国内国际航线:


加开国际货运航线


争取鄂州花湖机场加快获批航空口岸,尽早开通国际货运航线,新增国内定期货运航线。

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开通的洲际(远程)国际航运航线,满足条件的航班奖励标准,由上限40万元/班提高到50万元/班;对新开通国内定期货运航线,航线出港航班奖励标准由1万元/班提高到1.5万元/班。


截至目前,花湖机场陆续开通了鄂州至深圳、上海2条全货机航线和鄂州-列日(比利时)、鄂州-深圳-金奈(印度)2条国际临时包机货运航线。下一步,湖北将结合新修订的航线补贴政策,多措并举推动花湖机场货运航线多开快开:


一是按照6月底转运中心设备调试完成、7月正式启动航线转场、9月全面完成40条国内航线转场的目标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二是积极推动全省进出口企业货运业务向鄂州花湖机场倾斜,结合市场需求稳步开拓国际货运航线,优化航线网络配置,拓展全货机混载业务,年内力争累计开通4~5条国际货运航线。


三是积极争取航权、航线、航班时刻等航空资源要素支持,为花湖机场打造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提供坚实保障。


湖北省发改委二级巡视员刘帆表示:


随着新一轮全球产业重构,航空物流凭借运输速度快、安全性高、链接全球、深度参与国际供应链体系等特点,成为全球产业竞争的利器。尽管航空货运总量在全球货运总量中占比不足1%,但其运输货物价值占全球贸易货值的35%以上。

花湖机场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是全球第四个、亚洲第一个专业货运枢纽机场。“30条”专门针对花湖机场优化航线补贴,将助力花湖机场加快建成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为湖北建设构建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当前,各地民航业发展进入新的重要窗口期,推动花湖机场多开快开货运航线,对地方经济可形成较为稳定的经贸带动。


“30条”全文如下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政策连续性精准性,以政策靠前发力稳预期、提信心、促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以下接续政策。

一、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新兴产业发展势能,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等“稳当前、增后劲”的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推动工业投资扩产见效。坚持以工业之进支撑全省经济之稳,紧盯65个产值过十亿元、706个产值过亿元的工业重大增长点,健全完善调度督导机制,对当年投产达效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视效益情况给予项目单位分档奖励。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可对投资过亿元项目采取分期安排、提前下达方式,对过十亿元重大项目续建扩建加强连续支持,推动项目尽早投产。建立重大项目金融支持“白名单”,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2023年5G宏基站省级奖励标准阶段性提高至1万元/个,对建设单位超出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力争全年新建数量达到2.5万个以上。创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融入和服务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支持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根据我省布局,加快建设云计算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公共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建设,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分档奖补,支持重点重大项目落地。征集遴选发布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对其中开放程度好、数据共享优、服务效应强的突出范例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继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结构,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应保尽保。全年安排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功能、提档升级,推动全省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制定出台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省与市县联动,联合打造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湖北省政府投资基金群。按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母基金”两翼发展模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三大都市圈、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数字经济等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支持设立分母基金或专项基金,带动各类资本参与。省级财政2023年完成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首期出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六)创新消费信贷支持方式。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消费升级。统筹金融机构现有消费信贷产品,设立湖北消费贷500亿元,首期安排300亿元,鼓励省内居民汽车购置、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等线下信贷消费。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新增单笔消费贷达到1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化利率1.5%、期限两年、最高累计3000元予以贴息,助力激发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七)加快文旅消费恢复。加大“引客入鄂”文旅宣传促销,举办第二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支持“钟情湖北游”,鼓励各地根据品牌特色、资源优势开展主题文旅活动,省级财政对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将湖北旅游惠民卡纳入“惠游湖北”支持范围,向市场投放优惠面值旅游惠民卡。支持武汉天河机场恢复、新开国际客运航线,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开通的洲际(远程)航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航线补贴,补贴金额由省、武汉市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湖北文旅集团、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省级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对农机购机者给予补贴。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绿色家电下乡专场活动,支持农产品进城,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公共采购支持力度,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15%的比例,通过“832平台”落实采购任务,带动农副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鼓励国有企业通过“832平台”等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重点流通领域行业和企业。全省对个人消费者发放3亿元家电消费券,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让利促销。继续扩大和鼓励促进汽车消费。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消费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消费活力。鼓励我省商贸企业加快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开拓省外市场,拓展增量空间,省级财政按后补助方式对成长性好、贡献度高的企业予以激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打造便利消费环境。进一步放宽消费企业市场准入,简化办理流程,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柔性执法,针对消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反映的事项,推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领域健全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推行城市路侧闲时停车政策,激发夜间经济活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为商家在商业街区、店门前、早夜市等场地规范外摆外展提供政策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动外贸扩容提质

(十一)开展新一轮“楚贸贷”分险补偿。2023年省级设立5000万元“楚贸贷”资金,通过政府风险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调动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在银行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力争全年发放额度达到10亿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二)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省内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可向“出口退税速E通”实施主体申请退税项下的融资贷款,可由省级专项资金贴息,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快搭建“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数字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十三)加开国际货运航线。争取鄂州花湖机场加快获批航空口岸,尽早开通国际货运航线,新增国内定期货运航线。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开通的洲际(远程)国际航运航线,满足条件的航班奖励标准,由上限40万元/班提高到50万元/班;对新开通国内定期货运航线,航线出港航班奖励标准由1万元/班提高到1.5万元/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鄂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巩固提升外贸供应链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对全省重要供应链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押汇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项目,按当年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项目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五)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学习借鉴国家层面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在全省推广“保证金单证电子化”“智慧核查新模式”“市场准营即入制”等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对外投资项目审批再优化再精简,减少审批前置条件,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用好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优势,争取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武汉市人民政府、襄阳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六)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400亿元,年末全省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带动新增就业30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鼓励各地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持续深化降本减负

(二十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对市场主体密切关心的“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较强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重点政策。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减免202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减轻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发挥省级5亿元应急纾困基金牵引作用,引导市州配套安排,扩大政策覆盖面,力争全年发放应急转贷资金400亿元,企业日使用费率不超过市场过桥资金平均水平,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湖北宏泰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降低交通物流成本。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省内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落实好我省高速公路符合规定运输车辆5%基本优惠叠加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的政策。进一步优化查验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六、强化要素功能保障

(二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以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水平。统筹安排不低于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为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对市县实行预拨结算。继续统筹资金5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的2%给予贴息支持,力争撬动社会资本400亿元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发挥创新赋能作用。从2023年起,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进一步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级财政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核心种源选育和农机装备补短板。深化“链长+链主+链创”三链融合机制,统筹安排资金,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研发中心、上下游企业以项目联合体方式开展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八)保障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从2023年起,省级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调剂解决。省级储备排污权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支持企业创品牌提质量晋能级。帮助企业研制一流产品标准,2023年培育认定100家以上“湖北精品”品牌。选择50个重点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组建专家团队为500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品牌集成服务。遴选实施30个以上质量提升省级示范项目,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解决共性质量问题。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省级统筹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工业、交通、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进规纳限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推动政策精准直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现行有效的惠企政策。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强涉企信息归集,推动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匹配。鼓励开发移动终端提供政策申请、事项办理、意见反馈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援企稳岗等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强化政策落实机制,各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及时制定分项实施细则,推动政策早落地早见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便利度、执行力。优化资金拨付机制,根据分项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可采取提前下达、先预拨再清算等方式加快财政补贴资金支出,保障政策落地。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知责而担、加快行动,政策落实纳入省政府督查内容。完善政策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政策优化调整,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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